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且证书聘用记录齐全,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具有电梯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所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相应标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三)建设单位不同时是使用单位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电梯经销商所售电梯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四)安全部件的合格型式试验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经销商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并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
(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五)已报废的;
(六)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电梯是否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