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水电工程(包括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2001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违规水电站,以及1997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已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的违规水电站。
(二)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1. 是否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2.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报各专题技术文件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水事纠纷。
4. 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
5. 中型水库电站是否按照国家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要求,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批及组织实施;是否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库区维护基金;是否存在影响库区移民稳定等社会问题。
六、时间和步骤
(一)2011年5月30日主汛期前,完成违规水电站除竣工验收外的所有基建报批工作。
(二)2011年12月30前完成已投产违规水电站的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已建成投产发电的违规水电站工程,要到相关部门补办完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用地相关手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项目核准(或立项)等批文,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1. 投产前已有初步设计批复,办理质量监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投产前没有初步设计批复,未办理质量监督的,需进行设计复核和质量抽检或安全鉴定。复核和质量抽检或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后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二)违规在建的水电站工程,没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用地相关手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项目核准(或立项)、初步设计等批文的,立即停工,并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1. 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已建的建筑物工程进行质量抽检,满足安全要求的,可以继续施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部份或全部拆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