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负责所申请参展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六)近3年内,在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展位安排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深圳交易团对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与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将申请参展企业分为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两大类型,根据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和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得出的计算结果安排展位。每家申请参展企业适用一种类型安排办法。
(二)根据企业广交会报名参展情况,对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及我市一般性展位总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70%展位数量安排给生产企业使用,30%展位数量安排贸易企业使用。具体展区类别安排原则上与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产品类别相符。
(三)生产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贸易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四)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安排。分数相同的,按参展年限长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年限等先后排序。根据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企业、文化企业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五)为保持展会的相对稳定,对连续10届以上参展的信誉良好的企业,参考其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出口额,保持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展位基数基本不变。
(六)申请企业的某一展区类别如商务部已安排了品牌展位数量,则其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类别数量,只能安排除品牌展区类别以外的展区类别。
(七)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交易团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给符合准入标准,但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参展。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不允许联营。展位安排参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审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