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5分)
生产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达到75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进料加工出口额按减半计算;出口额不达75万美元的,按每5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 (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贸易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不达150万美元的按每10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二)行业自律(累计不超过5分)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主动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3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加入商务部下属相关商会),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及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累计不超过5分)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5分,省级(副省级)高新企业称号3分。
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5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分。高科技产品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五)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