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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201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五政规【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㈠至㈣项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或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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