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好《
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落实好我区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我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四)缴费期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