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矽肺人员旧伤复发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矽肺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医疗费打捆包干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再由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患矽肺病的住院就医人员。
市外就医以及新增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矽肺人员和新增工伤及外伤性旧伤复发的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工伤人员出院凭证,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或本人。
(三)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1、乘坐火车的可报销硬卧车票;
2、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仓船票;
3、乘坐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凭票报销;
4、乘坐动车组可报销坐票或普通卧铺票;
5、乘坐长途汽车的可报销车票;
6、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予以报销。
(四)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食宿费用的,可凭据报销每天200元食宿费。不该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食宿费。
四、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垫付后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出院证和相关有效票据到所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办法,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支付给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和伙食补助费打捆支付给定点服务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转市外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且需派专人专车接送的,其交通费标准为单程800元,往返1600元。非专车接送自行前往的工伤职工其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支付。交通费也并入打捆包干支付项目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六、本办法所确定的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今后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