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且已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建立杭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对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与考核。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