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任现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一式2份。
(五)担任现职务以来正式公开发表的代表作2篇,原件1份,复印件2份。如系合作或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是第几作者、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的作用。
(六)最高学历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情况(含审计项目)等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或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免试的应报送免试材料。
(八)职称计算机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或通知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免试的应报送免试材料。
(九)近三年来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工作总结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鲜章)。
(十)如有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五个大、中型审计项目或行业审计、审计调查工作的,需复印相关审计通知书一式2份。
(十一)审计机关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十二)申报材料目录(清单)2份。
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单独装袋,其他评审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各类证件、代表作原件将在送审后退回本人。
四、评审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特别要做好申报人员中级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取得的中级职称资格,其中级资格的取得时间应当从符合报考条件之日算起。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获取高级审计师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地点:四川省审计厅人事处1330室(成都市永兴巷15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邮政编码:6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