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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市司法局11月20日前将规范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厅。省厅将向全省通报质量年活动情况,并上报司法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本次活动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年我省司法鉴定工作争当“排头兵”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推进活动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围绕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日常投诉较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检查,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针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及时沟通,加强宣传。活动中,要加强请示、沟通。发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以总结,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为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推动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三类”鉴定机构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硬件建设和规范服务,其他类鉴定机构的硬件建设参照执行。各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鉴定机构窗口规范化建设的监督工作。

  一、硬件规范

  (一)办公用房及相关设施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应设置下列“五室”:

  1、办公室。鉴定机构办公室面积,每项鉴定业务应不少于40平方米。鉴定人每人配备电脑1台。机构配备电话、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施,以及相关业务资料、鉴定杂志及工具书籍。

  2、接待室。接待室应有醒目标志,并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接待室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桌、椅、空调、饮水设备等。

  3、鉴定(实验)室。每项鉴定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配备所需的鉴定仪器设备。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验)应配备监控设施。视频资料保存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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