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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没有配套资金或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4、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不予支持项目;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其它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四川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有关批复报告的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应重新编制。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单位无相应资质、研究范围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4)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

  (5)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它辅助材料。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市(州)、县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程序、要求

  1、申报时间:今年10月20日前。

  2、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申报材料。

  4、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二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

  5、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或其它违规行为的,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6、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及要求申报项目。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省上不予审查;未经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查的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六、其它注意事项

  1、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盖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印章的正式申报文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基本材料、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2、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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