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内导证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内导员进行内导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内导证。内导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语种、服务的旅游景区(点)等。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内导证。
第九条 内导员进行服务工作,必须经内导服务单位或所在景区委派。内导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服务业务。
第十条 内导员应当在指定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进行内导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景区(点)范围服务。
第十一条 内导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内导员进行工作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热情。
第十二条 内导员进行工作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表述旅游景区(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内导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内导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第十三条 内导员应当严格按照内导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内导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内导活动。
第十四条 内导员在内导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第十五条 内导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点)管理机构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内导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不得限制其正常的内导服务活动。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内导服务单位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内导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点)导游活动,鼓励但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内导员。
第十七条 内导服务单位及其内导员应当提高内导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平竞争;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双方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外语、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等语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