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内导员进行内导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内导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在景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景区(点)全景图,游客中心公布内导员的姓名、照片、编号、语种、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导管理档案。
内导服务单位和内导员应当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对内导服务单位及内导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内导证从事景区(点)导游活动的,依据《
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内导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依据《
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予以500元罚款或吊销内导证。
第二十四条 内导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内导证的,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改正,依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