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依法依规,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坚持精简、优化、效能,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上清理规范包括列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也列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1)未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
(2)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3)经批准但两年以上未组建运行或两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
(4)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或配备人员达不到单位事业编制总数50%以上、日常工作已经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