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
(6)已批准转企改制、过渡期已满、未办理机构编制核销手续的;
(7)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有关文件规定应当撤销的;
(8)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
(1)机构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
(2)同一部门所属职责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
(3)虽隶属不同部门,但业务相同或相近、职责交叉、设置不合理、能归并整合的;
(4)存在其他应当整合情形的。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转企改制:
(1)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文件要求转企改制的;
(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4)存在其他应当转企改制情形的。
4.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如不能转企,应划归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如院、校、馆、所、室、台、站、团、队、园、中心等),同时体现地域名称、行业属性,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中国”、“中华”、“国家”等名称,若确需冠以这些名称,应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批;设区市及其以下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福建省”、“福建”等名称,确需冠名的,应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一般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主要为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其职责任务主要是承担有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合并、调整、转移、取消,并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下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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