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三年内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类行政事业类收费。
2.落实资金奖励政策。对创业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指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5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1000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按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3.落实开业补贴政策。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4.落实加大社保补贴政策。凡参加我市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安置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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