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乐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达到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3.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二)运行办法。
1.启动条件。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在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5%以上(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自动启动联动机制,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