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诚信守法。场内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证照齐全。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不无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3、明码标价。商品明码标价签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货签对位,对售出的商品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熟肉制品、干海货必须使用电子秤具。
4、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食品经营业户必须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即: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
5、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6、落实“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7、落实“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8、禁止销售违禁商品。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有迷信、恐怖、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
三、市场巡查管理规范
(一)巡查机构
1、工商分(市)局设立市场巡查指挥中心,负责本局市场巡查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市场巡查工作经验。
2、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及经济户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市场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小组管辖的市场巡查工作。
4、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分(市)局的市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开办者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使用的公章、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场内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销商品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畜禽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