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场内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基础巡查。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开办主体和场内经营主体,每年、逐户进行有计划、全面系统地巡查。
2、定期巡查。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自辖区市场数量、场内经营者数量及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完成规定的巡查任务。
3、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整治或针对辖区内某一阶段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实施专项的、突击性的巡查。
4、交叉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不同工商所、不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之间实施的互查活动。
5、督导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各工商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查看,督办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次数
1、对市场内经营畜禽肉类、熟食类、农产品等食品的业户,每天至少巡查1次;
2、对市场内经营包装食品、饮料、调料、酒类、食用原料等市场每周至少巡查2次;
3、对落实“食品安全四制”、 “农产品来源溯源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快速检测、消费纠纷调解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每周至少巡查2次;
4、对市场内的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等其它日用百货每月至少巡查1次。
(五)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四、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畜禽肉类: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畜禽肉类产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两证齐全;其它区(市)参照此明示方式执行。
2、预包装食品类:国家明确规定强制执行“QS” 标志的28类食品,入市销售必须有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QS”标志。
3、豆制品类: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有供货单位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有效合格证明等。
4、水产品类:水产品类食品不得存在腐烂变质现象,水发制品不得使用防腐剂等化学物品。现场宰杀活鱼的业户应有专用设施、设备,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5、蔬菜水果类: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及有关采购证明等,并经快速检测符合食用标准。
6、熟食品类:销售场所应确保生、熟分离,不得混杂销售;业户应衣帽整洁、容器洁净、有健康证明;销售凉拌食品的具有冷藏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及其他入口食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场内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