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商品:市场上销售的服装、鞋帽、土杂品、儿童玩具、五金电器等商品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无假冒伪劣,无安全隐患。
五、落实制度管理规范
(一)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1、产地溯源制。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产地溯源制”。即农产品批发商在采购种植户或上一级批发商农产品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青岛市入市农产品产地证明单》。批发商入市交易前,市场开办者负责对照《产地证明单》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货农产品进行查验,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市场印章放行入市;证物不符者,不得盖章,不得放行入市交易。
2、实名标注制。在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实名标注制”。市场内的零售业户应当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明示业户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来源明示表》、进货凭证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数量、批发商或种植户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零售业户销售生鲜畜禽肉时,应当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
(二)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1、索取证照。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每半年核对一次。
2、索取票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3、分类归档。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4、监督落实。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
(三)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1、健全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也应建立销货台帐。
2、准确记录。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厂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备查验追溯。
3、妥善保存。经营者要妥善保管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查阅。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为两年。
4、电子备案。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将场内经营者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整理录入,制成电子备案库,实现商品来源快捷查寻和追溯。引导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建立具备“证件到期自动提示”功能的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
5、监督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场内经营者的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发现上市商品未建立台帐的,应依法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
(四)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