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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和《青岛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八、消费投诉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投诉信箱、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公布调解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配备专(兼)职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努力做到化解消费纠纷不出本市场。
  2、工商所市场专管员应认真受理消费申诉和举报,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积极协助市场开办者处理有关纠纷争议,力求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本所辖区之内。
  3、调解消费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耐心细致、以人为本,积极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4、对因消费纠纷和申、投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矛盾激化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相关执法部门请求帮助,妥善控制事态发展。
  5、对无法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应依法下达终结调解书,并提示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突发事件管理规范
  1、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均应建立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及时、妥善地处置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
  2、制定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全员发动、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果断处置市场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应急处置。发生市场突发事件后,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局面,调查事件原因,查清同批次商品(食品)来源、购销数量、流向等,并采取收缴处理、停止交易等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
  4、重点防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口蹄疫、鼠疫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进口食品、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疫情蔓延的商品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警钟常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经常对经营者进行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防范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
  本规范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青岛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为加强全市农村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农村集贸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非天天交易、在约定俗成的固定日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市。
  一、开办单位管理规范
  1、注册登记。农村集贸市场应按照《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开办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倡导开办单位为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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