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构健全。农村集贸市场有市场服务机构,有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部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环境整洁。农村集贸市场服务设施基本齐全,场地平整,地址相对固定,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条件的要硬化地面、设固定摊位、及时清理垃圾、有清洁卫生的公共厕所。
4、划行归市。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商品摆放整齐,有明码标价牌,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或信誉卡。
5、查验资格。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食品、纺织品、土杂品等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对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散户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等资料,并予以备案。
6、严格准入。开办单位应采取得力措施,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集市。发现场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或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工业用盐、毒鼠强、私自勾兑散装白酒、自制鞭炮等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的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文明守信。积极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等。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诚信守法。场内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证照齐全。长期和季节性在农村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食品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审批。
3、明码标价。商品明码标价签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货签对位,对售出的商品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熟肉制品、干海货必须使用电子秤具。
4、禁止销售违禁商品。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有迷信、恐怖、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
三、“食品四制”管理规范
(一)一户多档制
农村集贸市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业户推行一户多档制,档案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存放,供货商档案在有效追诉期内由经营者妥善保存。工商所指导食品经营业户对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档案,食品经营业户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一户多档制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