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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和《青岛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1 、供货商的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明。主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要由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2 、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应明确供货商、食品类别和品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重点约定供货商应承诺其提供的食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如因食品质量引发的食品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等条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
  3 、每次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主要指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进货单据;
  4 、每批次食品的法定检验报告或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5 、食品进货台账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
  6、食品销售台账包括批发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二)实名登记制
  农村集贸市场从事各类食品经营业户的从业人员推行实名登记制。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在经营活动中须公示个人真实身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所属经营业户及健康基本情况在辖区工商所登记备查。实名登记制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经营业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齐全有效;
  2 、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和《 健康证》 ;
  3 、从业人员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4 、从业人员身份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免冠照片、姓名、编号;
  5 、工商所对辖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记载详细,并要将实名登记内容归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统一管理。
  (三)证明登记制
  农村集贸市场销售熟食经营业户推行证明登记制。工商所要对上述商品交易场所经营熟食业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摊位位置、食品名称、数量、来源、加工日期等信息,进行现场登记,并由销售业户现场签字确认。证明登记制包括以下内容:
  1 、工商所对熟食经营业户信息登记齐全,书写清晰;
  2 、所有登记信息由监管人员当场填写,并由经营业户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3 、工商所要对登记内容归档保存;
  4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必要的消除苍蝇、老鼠、嶂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攀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标牌公示制
  农村集贸市场各类散(裸)装食品经营业户推行标牌公示制。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散(裸)装熟食制品的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标牌公示制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标牌以书写简便清晰、方便消费者查看为设计原则;
  2 、经营业户应如实、全面、工整填写标牌,不得使用笼统字眼标注;
  3 、食品标牌要在所对应食品的显著位置悬挂,方便消费者查看;
  4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必要的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市场巡查管理规范
  (一)组织机构
  1、农村集贸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由工商分(市)局设立的市场巡查指挥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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