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所是农村集贸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农村集贸市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市场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小组管辖的农村集贸市场巡查工作。
4、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分(市)局的市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开办者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场内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的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商品等行为。
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四制”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和追溯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场内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5、突发事件处置。农村集贸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置农村集贸市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场开办者和巡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局面,调查事件原因,查清同批次商品(食品)来源、购销数量、流向等,并采取收缴处理、停止交易等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
(三)巡查方式及巡查次数。
1、农村集贸市场实行“逢集必巡、重点业户必巡、重点商品必巡”的巡查方式。
2、对经营畜禽肉类、熟食类、散装食品、酒类等食品的业户,每集至少巡查1次;
3、对经营预包装食品、饮料、调料、食用原辅料、其它农产品和其它日用百货的业户,每集至少巡查90%以上的业户。
(四)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巡查人员做好记录,可以不要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本规范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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