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 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