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融资项目说明书;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