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
(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