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试点,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开展派驻监督员试点,强化监督核查。督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环保台账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必须采取成熟、先进的焚烧技术,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工艺参数和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燃烧温度等主要运行工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企业主要出入口附近等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自动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积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全力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等文件精神,减少塑料垃圾和包装废弃物;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减少市场垃圾;推进电子化办公,减少办公耗材使用,减少办公垃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适度合理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生活垃圾。到2015年,实现全市垃圾量比2010年减量20%的目标。
(七)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管理。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和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建立和完善全市固体废物动态管理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全市固体废物情况。
(八)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监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对需终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求必须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尚未处置的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九)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再生资源政策体系构建,制订实施废旧电子电器、建筑材料、民用家具、餐厨垃圾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实施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加快再生资源集中处理中心、回收站点等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名录管理、分级监管、自律承诺等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十)编制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深入开展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专项调查行动,摸清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国控、省控、市控监管重点源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编制实施全市危险(严控)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为规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危险(严控)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年度督查考核,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十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积极推进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管理计划,并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11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市控监管重点源的规范化管理验收工作,并持续推进规范化管理,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年抽查率不低于30%。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