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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生态移民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区中南部地区贫困问题的战略决策,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批复确定的生态移民每户54平方米的住房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标准,各地不得随意扩规超标。对于擅自扩大工程建设规模,超规划、超标准建设形成的资金缺口,各地自行承担,自治区不予补助。各地要在不增加住房面积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移民住房结构,以满足两代人合理居住或三代人过渡性居住需求。

  二、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生态移民自筹资金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每户一律按1.28万元标准由迁出县(区)负责收缴,不得减免和加收。产业发展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整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市、县(区)扶持生态移民的专项资金解决。

  三、适当放宽劳务移民县对县限制,凡属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区内,没有享受生态移民政策,已在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务工家庭,可以作为迁入和迁出县(区)的劳务移民任务,由相关县(区)做好对接确认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依据自治区扶贫办核准的结果,对原规划作相应调整。各迁出地政府要从确定搬迁移民中认真筛选务工能力较强的家庭作为劳务移民对象,与迁入地政府共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四、劳务移民周转房面积每户由40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鼓励接纳地在务工企业周边、企业生活区和城市郊区建设劳务移民安置区,规模依照便于生活、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

  五、劳务移民5年内享有周转房廉租权,5年后自愿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迁入县(区)政府根据自治区劳务移民相关政策,帮助解决住房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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