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务移民享有政府给予的低价购买周转房、享受购买商品房补助及子女入学、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意见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移民局研究制定。
七、对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规划区中具有当地户籍的自发移民,原则上不再纳入移民搬迁计划。已在区内外定居、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自治区按照年度搬迁安置计划,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创业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和规程由自治区移民局牵头,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八、对经济困难、现阶段确实无力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特困户,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0〕46号),经自治区移民局审核,迁出县(区)政府以借款先行垫付。对搬迁到生态移民区定居,属于优抚对象的特困低保家庭,自治区民政厅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建房补助。对搬迁定居户因临时性、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元-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九、将生态移民新村防洪排水设施纳入项目区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中,统一规划建设。将原规划安排的每亩1200元耕地改造项目资金调整用于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移民林木补助等。
十、免除承担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工程建设企业缴纳的墙改专项基金、“四项措施费”(用能标准、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劳保基金、测绘费、放线费、人防设施审核费、防雷设施安装审核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提高生态移民区设施农业补助标准。日光温室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5000元,大中型拱棚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设施养殖圈棚补助每座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十二、对迁出区移民“四旁”林木和经果林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调整的山区耕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中解决,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商财政厅研究制定。迁出县要切实担负起迁出区生态保护责任,加强对迁出移民“四旁”林木和经果林的管护,严禁乱砍乱伐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