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跨越追赶新发展的目标,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的微型企业应当是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