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立足市情,分阶段制定、实施微型企业发展规划。2011年,我市在右江区进行试点。
从2012年起,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区)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右江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负担30%外,市和右江区财政共同负担70%(市和右江区负担比例为6:4);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负担50%外,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