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改制企业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改制企业实施职工安置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征求和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办法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在进行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的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安置职工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工安置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