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工作行为,防止和杜绝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债务处置,是指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其享有的债权主张或放弃权利和对其债务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
(一)债权:对本企业职工、社会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二)债务: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金融债务、国家债务、社会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所有的全部债务。
第二章 债权债务清理与认定
第六条 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根据企业改制立项批复启动。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应当分别列明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和有无担保、诉讼情况。
第七条 企业实施改制前,必要时可以公示催告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
企业拟实施整体产权转让出售,原企业主体不存在的,企业改制前必须实行公示催告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必须进行债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