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九条 企业在登记申报债权时,应当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及其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企业债权债务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把“债权申请确认通知书”送达债权申请人。债权申请人对企业审查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债权申请确认通知书”7日内提出,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复核,债权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债权的放弃权归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改制企业业主没有放弃债权的权利。
第三章 债权债务主体转移
第十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或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原企业债权债务分别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分立改制,将原企业改造为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企业改制时必须对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签署书面约定。
第十四条 企业整体产权出售,原企业主体不存在的,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由有权审批《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单位在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文件中明示。
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明显存在资不抵债的,有权审批企业改制的单位可以经人民法院实行整体产权拍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承担改制企业债务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债权追收
第十五条 对于清理确认的债权,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主张债权,尽最大努力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