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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矿业权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局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字〔2004〕26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处置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行为。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的,其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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