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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矿业权的不得单独转让。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未经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原持有矿业权的国有企业(公司)或该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未经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在企业改制中,矿业权应当依法出让给原国有企业(公司)或该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指定的企业,然后再依法评估确认矿业权资产价值,增加企业国有资产,最后才能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已经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在企业改制中,必须由该矿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业权资产价值单独作出评估、确认,然后才能审批改制方案。

  第九条 已经实施改制的矿山企业,对矿业权未依法处置的,必须先由矿业权持有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然后再依法单独对矿业权进行评估作价,增加企业国有资产,最后才能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其改制行为对矿业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 矿业权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矿业权的,其处置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审查、评估、确认、审批五个环节。

  第十二条 矿业权处置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或同级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提议。申请或提议时必须附上“矿业权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矿业权名称、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矿区(勘查区)范围的坐标、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矿业权的担保、涉诉、纠纷、矿业权拟处置方式及勘查(开采)工作情况,矿业权价款及税费缴纳情况等。

第三章 评估与确认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必须进行价款评估,评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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