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改制企业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有偿划拨、无偿划拨、产权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联合重组、兼并、分立、合资等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资产;
(二)经批准需置换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企业定向调拨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基本程序是: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资产处置方案”。制订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构成、资产范围、资产内容、资产处置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产权纠纷、担保、抵押、涉诉情况说明以及资产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