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桂办发〔1998〕31号、桂发〔2004〕17号、桂政办发〔2005〕14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程序按照“立项编报、部门履职、政府审批、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改制。
第四条 企业改制主要采取联合、重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合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让国有产权以及其他可以搞活国有企业的改制形式。具体改制形式由有权审批的机构确定。
第二章 企业改制程序及审批
第五条 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