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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依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处置方案和矿业权处置方案由本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依照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住房处置方案由本级房改办负责审核,依照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收入分配方案由本级财政局负责审核,依照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做到账、卡、物、现金等清楚齐全、准确、一致。

  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作为改制企业财务审计的依据,与审计结果一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清产核资基准之日起2年内有效(不含土地矿业权资产),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可以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六章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其处置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制必须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同一改制企业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改制为非国有资本的企业,必须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承担,或由审计机关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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