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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参保政策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财政补助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的,才可获财政补助。
  (二)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500元的补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申请程序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认定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须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三)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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