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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北海三年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本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⒉无在办企业;
  ⒊具有创业能力,即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⒋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⒌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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