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 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 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2011年在合浦县进行试点,从2012年起,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 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奖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市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30%;合浦县财政也相应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5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50%。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