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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北海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对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财政、金融、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坚决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对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商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财政、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文化、税务、质监、金融、国资、人民银行、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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