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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支持成立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小额贷款公司,积累资本和经验,创造条件转为其他股份制金融机构。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从经营期培训、股份制改造、引入风险投资、引入合作券商、上市辅导到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辅导和帮助,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手段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注册地在北海、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更新、整合、运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的作用;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定期向政府及金融机构推介优秀中小企业,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股权、商标权出质,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十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在北海的银行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依托动产、应收账款、融资租赁、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的资产,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支持银行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探索设立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六)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理顺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担保机构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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