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者改为登记备案制。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期限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二十三)延长注册资本缴资期限,对于分期缴资期限已到,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足的,由全体出资人共同申请并承诺,可延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参照新开业的规定办理,允许其自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在已实缴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情况下,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二十四)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时限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完善后取消营业时限。
(二十五)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并提供详细指导和优质服务。对市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产品试点推行政府首购。对经认定的本地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
八、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七)充实和壮大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凡由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律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各县(区)政府也要建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二十八)以北部湾(北海)中小企业信息网为基础,建立非公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并同市各主要媒体联合,向全社会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
(二十九)建立民营企业服务信息库。重点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资金财务、企业信用等方面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归类,加强对民营企业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服务资源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课题的研究与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