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逐步将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制订。在制定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工商联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有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三十一)各级监察部门要密切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 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九、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水平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把民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地位。建立市领导、部门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建立科学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加强监测分析。不断完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强化督查考核。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健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综合评价和目标考核体系,将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作为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之一。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三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措施,广泛宣传民营经济的突出贡献,广泛宣传和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态势,在全社会营造“重商、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荣誉感。组织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推介北海,推荐项目,招商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