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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在总体规划阶段,大致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蓝线范围。在控规编制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具体的城市蓝线,明确保护和控制要求。报批前蓝线随同规划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并征求公众、相关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批准实施的规划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予以公布,蓝线随同公布。
  第七条 规划划定的蓝线与规划一同报批,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原程序重新编制蓝线规划并报批。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蓝线规定,蓝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取得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蓝线范围内属城市带状公园的,其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管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属于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维护和管理;属水文、防洪、堤岸、以及非公园和湿地范围的绿化由水利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未经许可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城乡规划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蓝线,及时发现、查处和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水利、林业、环保、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维护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水文、生态、绿化、堤岸等,严格查处破坏性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和相关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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