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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北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北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条例》、《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废物必须由具备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条例》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内部运送、处理和暂时贮存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禁止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必须与具备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所签协议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交给不具备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运送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转移联单每月10日前报送北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资料及转移联单手续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 各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度与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止环境污染及疾病传播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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