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确定医疗废物的收集时间,并上门收集。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运输、贮存和处置,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有冷藏间,可贮藏3-4天全市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准无故停止收运、处置工作, 若遇设备维修,应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若设备维修在三天以上,应上报北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医疗废物转移到临近其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常规监测,每半年向市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查和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监管和使用。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入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成本,通过调整病房床位费标准解决。医疗机构按规定从病房床位费中提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设立帐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与北海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及时支付收取的处置费,医疗机构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以当月医疗废物收运处置量(或定额量)和收费标准为依据结算,并于下月20日前交付处置费用,逾期不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由市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医疗机构补交处置费及滞纳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处置费必须全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北海市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收费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弄虚作假。